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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减免新规定10月1日执行 |
| 时间:2006-10-25 14:53:34 http://www.cnhzp.com 点击数: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记者近期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这次出台的办法有哪些特点? 答:此次出台的办法体现了便民、效率、透明、规范的特点,办法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统一、规范了减免税的管理,简化了办理减免税的程序,明确了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的时限,是纳税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依据。 问:办法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两类,在税收管理方面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对于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这一规定与以前有较大变化,我们在此提醒纳税人,特别是其所享受的减免税不需要审批的纳税人,例如技术转让收入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等,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以免无法享受减免税。 问:对于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如果核算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有什么新规定? 答:办法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问:如果纳税人未及时申请减免税,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 答:办法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此我们提醒纳税人,凡无明确规定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期限最长为3年,逾期纳税人将无法享受减免税,因此纳税人应及时申请减免税,以免错失机会。 问: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税务机关已经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答:办法规定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对于纳税人或相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的,还将依法追究纳税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问:办法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的程序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规范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的程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许多明确规定,例如: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作出受理或减免税决定,或者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减免税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些程序性规定充分体现了便民和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保障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合法权利。 问:办法对于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确定的? 答:办法明确了税务机关、纳税人和其他部门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和错误审批的都将受到责任追究。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可以对其处未缴、少缴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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